金农网农业百科:
农药标签上的内容应告诉使用者包装内农药名称,准确无误地反映出包装内产品的特点和用途以及如何使用该农药.如何储存和处理剩余农药,生产厂家的名称及地址等;农药标签应根据我国农药登记管理部门的规定和要求进行设计和印制。合格的农药标签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农药名称 主要包括农药通用名称、农药商品名称和农药化学名称,农药化学名称一般可不在标签上出现。农药名称应以醒目大字表示,并位于整个标签的中间位置。 1、农药通用名称 由三部分构成:有效成分含量,有效成分通用名称和剂型。上述三部分齐全时才构成一个农药通用名称。有效成分通用名称应采用中文通用名称(无中文通用名称的除外)。混合制剂的含量为组成混合制剂各有效成分的总含量。混合制剂的通用名称按“农药混合制剂通用名称命名原则”命名。农药制剂(单剂或混剂)中加入增效剂(或高渗剂等)时,增效剂(或高渗剂等)不算作有效成分,所占的比例不计入有效成分的总含量。农药制剂中加入肥料的,配料的含量也不计入有效成分的总含量。 2.农药商品名称农药商品名称的目的是为了区别于其他农药产品并突出产品品牌和树立企业形象,也是便于使用容易掌握产品性能并准确使用。农药商品名称经农药登记主管部门批准后由申请人专用。未经商品名称专用人许可,其他企业不得占用。农药商品名称按《农药商品名称命名原则和程序》命名。 国内企业生产的农药产品,必须采用农药通用名称命名。也可同时采用农药商品名称,并同时在标签上出现。有效成分如无中文通用名称的,可只使用农药商品名称;境外进口农药产品.不能采用农药通用名称命名,只能使用农药商品名称,有外文商品名称的,一般应以其外文的译音作为其农药商品名称的命名基础,如“敌杀死 2.5%乳油”。境内生产的农药产品,其农药名称三部分顺序为有效成分含量、通用名称和剂型,如“80%敌敌畏乳油”。境外进口的农药产品,其农药名称三部分的顺序为:商品名称、有效成分含量和剂型,如“来福灵5%乳油”。 尚未规定中文通用名称的有效成分,可使用其化学名称、商品名称或国际农药通用名称的译名作为其临时中文通用名称。 3.有效成分名称及含量 有效成分是指能单独起施药目的的活性物质。必须注明农药有效成分的名称及其含量。混合制剂中各有效成分的含量也应标明。 有效成分名称必须采用中文通用名称表示,无中文通用名称的,用英文通用名称表示(一律采用小写英文字母),无英文通用名称的,用其化学名称表示。有效成分含量一般采用质量百分数表示。添加农药增效剂、高渗剂、安全剂或其他助剂的.应如实说明其种类、含量和效能。单一有效成分的农药产品,应标明该有效成分的名称及其含量;二个以上有效成分的混配农药产品应依次注明各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及其含量。所标明的通用名称及其含量应与该产品标准中相应的指标一致。 (二)净含量 必须标明包装容器中农药的净重量或净容量。液态产品一般用容量单位表示,单位为毫升或升。固态产品一般用重量单位表示,单位为克或千克。零售农药产品或小包装产品净重量包括以下12个档次:5千克、2千克、1千克、500克、200克、100克、50克、20克、10克、5克、2克和1克。净容量包括以下11个档次:5升、2升、1升、500毫升、200毫升、100毫升、50毫升、20毫升、10毫升、5毫升和2毫升。零售农药产品或小包装产品净重量或净容量一般不应在这些档次之外。 (三)厂名、厂址 必须标明制造、加工或分装企业的准确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等。境外农药产品应注明其在境内设立的代理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四)质量保证期 一般要求为两年以上(包括两年)。特殊产品为一年。 (五)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 应注明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 (六)使用方法 应简明扼要地描述农药的类别、性能和作用持点,按照登记部门批准的使用范围介绍使用方法,包括适用作物、防治对象、施用适期、施用剂量和施用次数。 用于大田作物时,施用剂量应以每公顷使用该农药产品的数量表示,并注明每公顷用水量和稀释倍数;也可以每公顷使用该农药有效成分数量表示。用于树木等作物时,施用剂量用毫克/千克表示,并注明稀释倍数和单位面积施用量。必须按登记部门批准使用范围和施药方法印制标签。不得随意扩大农药产品的适用作物和防治对象。不得断言农药产品的防效力百分之几,也不得标明该产品能导致百分之几的增产和带来多大的经济收益。 (七)使用条件 应标明与哪些农药不能相混或同时使用。 应标明限用条件(包括地区、天气、温度、湿度、光照、土壤、地下水位)、敏感作物和禁用范围。 应标明收获前安全间隔期、安全使用标准和收获物最大残留限量。 应标明对有益生物的不利影响,如蜜蜂、家蚕、水生生物、禽鸟、蚯蚓、天敌等。 应标明在土壤和作物体内的消解动态和可能的残留水平。 应标明在土壤、水体中的环境行为。 (八)毒性标志 应在显著位置标明农药的毒性及其标志,按“农药毒性分级标准”,我国农药毒性分为五级:剧毒、高毒、中等毒、低毒和微毒。 剧毒农药:以 表示,并用红色字体注明“剧毒”。 高毒农药:以 表示,并用红色字体注明“高毒”。 中等毒农药:以 表示,并用红色字体注明“中等毒”。 低毒农药:以 表示,并用红色字体注明“低毒”。 微毒农药:用红色字体注明“微毒”。 (九)注意事项 应标明操作农药时应穿戴的防护用品、安全预防措施及避免事项。 应标明施药器械的清洗方法及残剩药液的处理方法以及废旧容器的处置方法。 应标明其易燃、易爆或易腐蚀的性能,并附相应的图示。 应标明未按标签说明施用时的法律责任。 (十)贮存和运输方法 应详细注明贮存条件下的环境要求。 必要时应注明安全运输和装卸的特殊要求。 必要时应注明贮存或运输时应有的危险性标志。 应注明贮存在小孩够不着的地方。 (十一)中毒急救 应注明中毒所引起的症状和安全预防措施。 应注明中毒急救措施和可使用的解毒药剂的建议。 必要时应注明对医生的建议。 (十二)农药登记证号 应标明农药登记主管部门批准的农药登记证号。 (十三)农药产品标准号 已经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农药产品,应标明其产品标准号。境外进口产品没有此号。 (十四)生产许可证号或生产批准证书号 应标明农药生产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许可证号或生产批准证书号。境外进口产品没有此号。 (十五)农药类别颜色标志带 在标签的下方,加一条与底边平行的不褪色的特征颜色标志带,以表示不同农药类别(公共卫生用农药除外)。农药产品中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别的有效成分时,其产品颜色标志带应由各有效成分对应的标志带分段组成。 除草剂——绿色 杀虫/螨/螺剂——红色 杀菌/线虫剂——黑色 杀鼠剂——蓝色 植物生长调节剂——深黄色 (十六)象形图 标签上可以使用有利于安全使用农药的象形图,象形图使用应规范、准确。象形图不可替代必要的文字说明。象形图应用黑白两种颜色印刷,通常位于标签的底部。
农药标签上的内容应告诉使用者包装内农药名称,准确无误地反映出包装内产品的特点和用途以及如何使用该农药.如何储存和处理剩余农药,生产厂家的名称及地址等;农药标签应根据我国农药登记管理部门的规定和要求进行设计和印制。合格的农药标签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农药名称
主要包括农药通用名称、农药商品名称和农药化学名称,农药化学名称一般可不在标签上出现。农药名称应以醒目大字表示,并位于整个标签的中间位置。
1、农药通用名称 由三部分构成:有效成分含量,有效成分通用名称和剂型。上述三部分齐全时才构成一个农药通用名称。有效成分通用名称应采用中文通用名称(无中文通用名称的除外)。混合制剂的含量为组成混合制剂各有效成分的总含量。混合制剂的通用名称按“农药混合制剂通用名称命名原则”命名。农药制剂(单剂或混剂)中加入增效剂(或高渗剂等)时,增效剂(或高渗剂等)不算作有效成分,所占的比例不计入有效成分的总含量。农药制剂中加入肥料的,配料的含量也不计入有效成分的总含量。
2.农药商品名称农药商品名称的目的是为了区别于其他农药产品并突出产品品牌和树立企业形象,也是便于使用容易掌握产品性能并准确使用。农药商品名称经农药登记主管部门批准后由申请人专用。未经商品名称专用人许可,其他企业不得占用。农药商品名称按《农药商品名称命名原则和程序》命名。
国内企业生产的农药产品,必须采用农药通用名称命名。也可同时采用农药商品名称,并同时在标签上出现。有效成分如无中文通用名称的,可只使用农药商品名称;境外进口农药产品.不能采用农药通用名称命名,只能使用农药商品名称,有外文商品名称的,一般应以其外文的译音作为其农药商品名称的命名基础,如“敌杀死 2.5%乳油”。境内生产的农药产品,其农药名称三部分顺序为有效成分含量、通用名称和剂型,如“80%敌敌畏乳油”。境外进口的农药产品,其农药名称三部分的顺序为:商品名称、有效成分含量和剂型,如“来福灵5%乳油”。
尚未规定中文通用名称的有效成分,可使用其化学名称、商品名称或国际农药通用名称的译名作为其临时中文通用名称。
3.有效成分名称及含量 有效成分是指能单独起施药目的的活性物质。必须注明农药有效成分的名称及其含量。混合制剂中各有效成分的含量也应标明。
有效成分名称必须采用中文通用名称表示,无中文通用名称的,用英文通用名称表示(一律采用小写英文字母),无英文通用名称的,用其化学名称表示。有效成分含量一般采用质量百分数表示。添加农药增效剂、高渗剂、安全剂或其他助剂的.应如实说明其种类、含量和效能。单一有效成分的农药产品,应标明该有效成分的名称及其含量;二个以上有效成分的混配农药产品应依次注明各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及其含量。所标明的通用名称及其含量应与该产品标准中相应的指标一致。
(二)净含量
必须标明包装容器中农药的净重量或净容量。液态产品一般用容量单位表示,单位为毫升或升。固态产品一般用重量单位表示,单位为克或千克。零售农药产品或小包装产品净重量包括以下12个档次:5千克、2千克、1千克、500克、200克、100克、50克、20克、10克、5克、2克和1克。净容量包括以下11个档次:5升、2升、1升、500毫升、200毫升、100毫升、50毫升、20毫升、10毫升、5毫升和2毫升。零售农药产品或小包装产品净重量或净容量一般不应在这些档次之外。
(三)厂名、厂址
必须标明制造、加工或分装企业的准确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等。境外农药产品应注明其在境内设立的代理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四)质量保证期
一般要求为两年以上(包括两年)。特殊产品为一年。
(五)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
应注明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
(六)使用方法
应简明扼要地描述农药的类别、性能和作用持点,按照登记部门批准的使用范围介绍使用方法,包括适用作物、防治对象、施用适期、施用剂量和施用次数。
用于大田作物时,施用剂量应以每公顷使用该农药产品的数量表示,并注明每公顷用水量和稀释倍数;也可以每公顷使用该农药有效成分数量表示。用于树木等作物时,施用剂量用毫克/千克表示,并注明稀释倍数和单位面积施用量。必须按登记部门批准使用范围和施药方法印制标签。不得随意扩大农药产品的适用作物和防治对象。不得断言农药产品的防效力百分之几,也不得标明该产品能导致百分之几的增产和带来多大的经济收益。
(七)使用条件
应标明与哪些农药不能相混或同时使用。
应标明限用条件(包括地区、天气、温度、湿度、光照、土壤、地下水位)、敏感作物和禁用范围。
应标明收获前安全间隔期、安全使用标准和收获物最大残留限量。
应标明对有益生物的不利影响,如蜜蜂、家蚕、水生生物、禽鸟、蚯蚓、天敌等。
应标明在土壤和作物体内的消解动态和可能的残留水平。
应标明在土壤、水体中的环境行为。
(八)毒性标志
应在显著位置标明农药的毒性及其标志,按“农药毒性分级标准”,我国农药毒性分为五级:剧毒、高毒、中等毒、低毒和微毒。
剧毒农药:以 表示,并用红色字体注明“剧毒”。
高毒农药:以 表示,并用红色字体注明“高毒”。
中等毒农药:以 表示,并用红色字体注明“中等毒”。
低毒农药:以 表示,并用红色字体注明“低毒”。
微毒农药:用红色字体注明“微毒”。
(九)注意事项
应标明操作农药时应穿戴的防护用品、安全预防措施及避免事项。
应标明施药器械的清洗方法及残剩药液的处理方法以及废旧容器的处置方法。
应标明其易燃、易爆或易腐蚀的性能,并附相应的图示。
应标明未按标签说明施用时的法律责任。
(十)贮存和运输方法
应详细注明贮存条件下的环境要求。
必要时应注明安全运输和装卸的特殊要求。
必要时应注明贮存或运输时应有的危险性标志。
应注明贮存在小孩够不着的地方。
(十一)中毒急救
应注明中毒所引起的症状和安全预防措施。
应注明中毒急救措施和可使用的解毒药剂的建议。
必要时应注明对医生的建议。
(十二)农药登记证号
应标明农药登记主管部门批准的农药登记证号。
(十三)农药产品标准号
已经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农药产品,应标明其产品标准号。境外进口产品没有此号。
(十四)生产许可证号或生产批准证书号
应标明农药生产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许可证号或生产批准证书号。境外进口产品没有此号。
(十五)农药类别颜色标志带
在标签的下方,加一条与底边平行的不褪色的特征颜色标志带,以表示不同农药类别(公共卫生用农药除外)。农药产品中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别的有效成分时,其产品颜色标志带应由各有效成分对应的标志带分段组成。
除草剂——绿色
杀虫/螨/螺剂——红色
杀菌/线虫剂——黑色
杀鼠剂——蓝色
植物生长调节剂——深黄色
(十六)象形图
以上信息由严玉钰自行发布
联系我时,请说是在“金农网”看到的,谢谢
联系地市: